對于科技創(chuàng)業(yè)企業(yè)而言,技術開發(fā)、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其主要的業(yè)務內容,而就技術開發(fā)、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與其他公司簽訂相關技術合同,則是其在業(yè)務活動中常見的業(yè)務合同。因此,如何依法簽訂、履行、管理各類技術合同,對于科技創(chuàng)業(yè)企業(yè)至關重要,而其中簽訂環(huán)節(jié)則是重中之重。本文將簡要介紹技術合同的主要條款以及簽訂技術合同應當注意的主要事項。
通常各省市的科技主管部門都制訂了技術合同的示范文本,有的甚至強制要求使用示范文本。雖然示范文本對于沒有法律常識的合同當事人而言非常重要,但是示范文本通常太過簡單,而其提示性的條款有時也沒有受到合同當事人的重視,因此,因使用示范文本而引起的合同糾紛也越來越多,而這些糾紛很多是因為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造成的。同樣,本文也只是一般性的介紹,并不能適用于每一個個案,簽訂技術合同最好還是聘請專業(yè)律師參與合同談判,制作合同文本。
一般情況下,一份完整的技術合同應當包括兩個部分:一部分是合同條款,約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本文將作具體介紹;另一部分是工作說明書(statement of work),詳細說明技術合同所涉及的技術項目的范圍及實施方法、實施的過程、進度以及驗收方法等等,在此工作說明書中應當將項目實施過程拆分成若干階段,詳細描述每一階段的目標、合同雙方的責任、完成本階段工作的標準以及本階段應當提交的提交件。
技術合同條款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名詞和術語的解釋。很多人不重視這一條款,以為這只是律師們多此一舉。事實上,技術合同中往往會涉及很多專有名詞和技術術語需要說明,另外還會涉及到一些通用名詞需要界定,若不界定,就容易引起歧義。這些都是律師們總結以往的經驗、教訓而積累起來的十分有價值的內容。
2.項目名稱、內容、范圍和要求。此條似乎比較簡單,其實不然,尤其是技術功能及相關具體要求的描述必須精確、詳細、具體,沒有歧義。
3.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地域和方式。對于技術風險較小的項目應當明確項目完成的總進度和每一階段完成的進度,并直接與違約責任相聯系。對于技術風險較大的項目也應當有相應的時間要求,這樣在約定的時間里若不能完成相應的技術開發(fā)工作,雙方可以重新評估合同是否繼續(xù)履行或者合同如何變更履行。
4.雙方的權利義務。除約定雙方的主權利義務外,還應當約定雙方如何相互配合,如何對對方的工作等。通常應當指定項目代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5.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保密條款是技術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條款,保密義務也應當是雙方的,而不是單方的。保密條款應當對技術秘密和商業(yè)秘密等進行定義,應當約定保密義務的范圍、方法、保密處理程序、保密期限以及失密救濟等內容。
6.風險責任的承擔。技術開發(fā)合同必備條款,應當區(qū)分技術能力和技術風險,明確約定風險責任的承擔以及控制風險的措施。
7.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成辦法,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這是直接關系到受托方利益的條款,需要謹慎約定。一般應約定:委托開發(fā)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fā)人;研究開發(fā)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fā)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受讓的權利。對于委托開發(fā)或者合作開發(fā)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也要明確約定。對于技術合同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者一次總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的方式。約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產品價格、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秘密后新增的產值、利潤或者產品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約定的其他方式計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遞增比例或者逐年遞減比例。約定提成支付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查閱有關會計帳目的辦法。
8.驗收標準和方法。一般應根據技術特點約定分階段驗收、試運行(生產)以及相應的技術服務。
9.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違約責任應當具體明確,不要只是簡單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賠償經濟損失。通常應當約定延遲支付、延遲交付、不能交付等違約責任,計算方法一定要有可操作性。
10.解決爭議的方法。除協(xié)商、調解外,有仲裁和訴訟兩種方式可供選擇,各有利弊。
除了上述必備條款外,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guī)范、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應當列為合同附件,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以備合同履行或者解決爭議時參考。
需要指出的是,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一般而言,以下情況會被認定為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
(1)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的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fā)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進的技術,或者雙方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不對等,包括要求一方將其自行改進的技術無償地提供給對方、非互惠性地轉讓給對方、無償地獨占或者共享該改進技術的知識產權;
(2)限制另一方從其他來源獲得與技術提供方所提供的技術類似或者與之競爭的技術;
(3)阻礙另一方根據市場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實施合同標的技術,包括明顯不合理地限制技術接受方實施合同標的技術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數量、品種、價格、銷售渠道和出口市場;
(4)要求技術接受方接受并非實施技術必不可少的附帶條件,包括購買非必需的技術、原材料、產品、設備或者服務等和接收非必需的人才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術接受方購買原材料、零部件、產品或者設備等的渠道或者來源。
(6)禁止技術接受方對合同標的技術的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異議或者對提出異議附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