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2004年3月12日我國誕生第一個產品召回制度——《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以來,召回制度像雨后春筍一樣在中國大陸盛行,眾多企業(yè)每年都要從市場和消費者手中召回大量的各種各樣存在缺陷的、同批次的產品,其目的是為了使消費者免受缺陷產品可能帶來的危害,有利于保障消費者的合法利益。
但是,當我們在為企業(yè)敢于召回問題產品而鼓掌時,越來越多的企業(yè)為了贏得“掌聲”,竟然拿“召回”來“作秀”。以今年“3·15”為例,保時捷CarreraS(997)跑車、日產“奇駿T30型、一汽華利特銳、法國雷諾拉古那BG0W型、梅賽德斯-奔馳S級W220型、上海通用凱越、三菱汽車7大品牌轎車紛紛上演“召回”秀。巧合的是,這七大品牌發(fā)布召回令的時間竟然前后只相距20天,這多少有點在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作秀的嫌疑。
因此,為了更好地保護我國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正確看待企業(yè)的產品召回制度,有必要與大家分享一下產品召回制度,包括其他國家如美國的產品召回制度。
一、產品召回的正確含義
召回,即英語單詞recall,原意是“收回”的意思。產品召回,簡單地說,就是收回產品的意思。以美國為例,產品召回措施分為兩種,一種是自愿召回(voluntaryrecall),也可稱為主動召回。它是指制造商經自行判斷認為其生產的產品存在危險而自愿地采取的產品召回措施。自愿召回有些是由消費者直接向制造商投訴引發(fā)的,更多的是由主管部門督促而成的。另一種是強制召回(mandatoryrecall),也可稱為指令召回。它是指主管部門發(fā)現并認定某種產品存在危險,經過一定的程序,向制造商發(fā)布命令,要求制造商必須采取的召回措施。
二、產品召回的條件與程序
產品召回是有標準的,不同行業(yè)有不同的標準。以《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為例,判斷汽車產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則:一是經檢驗機構檢驗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關汽車安全的技術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的;二是因設計、制造上的缺陷已給車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三是雖未造成車主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但經檢測、實驗和論證,在特定條件下缺陷仍可能引發(fā)人身或財產損害的。
同時,依產品召回的種類不同,產品召回的程序也分為兩種:自愿召回的程序和強制召回的程序。自愿召回的程序相對來說比較簡單,無論是決定或者實施都比較快。但是自愿召回仍應遵循法定的或者法律授權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一些要求。強制召回則要復雜得多。發(fā)布強制召回命令之前,主管部門一般要履行通知義務,給予涉案者提出意見的機會,包括舉辦公開的聽證會等。甚至還要針對有關的產品或者制造商向地區(qū)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宣告產品為有急迫危險的產品,準許發(fā)布強制性命令后方可實施。
三、對產品召回情況的監(jiān)督
無論是自愿召回,還是強制召回,法律都賦予了主管部門對實施召回情況的監(jiān)督權。同其他國家特別是我國相比,美國實施的產品召回制度具有以下三個顯著的特點:
一是產品召回制度是由立法機關通過國家法律的形式加以規(guī)定的。法律不僅規(guī)定了實施產品召回的基本條件和程序,還規(guī)定了違反產品召回規(guī)定的制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