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故宮已將文物損壞一事上報給文化部和國家文物局,等待事件最終處理方案。同時,故宮方面表示,故宮已啟動制訂破損哥窯青釉葵瓣口盤的修復計劃。一旦修復計劃獲批,文物修復將馬上啟動。
與此前遲滯長達26天的事件公開、以及姍姍來遲的上報過程相比,此次故宮在受損文物修復問題上的進展和效率,無疑堪稱“神速”7月31日,文物損壞的事實才剛被“公開證實”,時隔一天之后,修復計劃便已迅速“啟動制訂”。如果我們認為,修復損害文物也屬于一種“補過”行為的話,那么,對于故宮方面的這種急于“將功補過”的心情,我們應該給予理解。
雖然心情可以理解,但與此同時,筆者仍然不得不說,其實不必過于在意和著急啟動修復計劃。首先,誠如著名收藏家馬未都指出的,“修復不可能恢復原貌”,“一個人因為硫酸"破相"了,可以通過整形修復,但不可能和原來一模一樣”。另一方面,即便修復計劃能恢復文物原貌,對于受損文物來看,“修復”實際上也并非唯一或最有價值的處理方案,這正像有專家提出的,“把六塊瓷盤碎片擺在一起長期展出,用以警示文物工作者,提醒游客保護文物,更有價值”。此外,一旦啟動修復計劃,又還有一個修復成本問題。據了解,目前高水平的文物修復,“需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而除了上述的這些,之所以不贊成故宮急于啟動修復計劃的更為重要的理由,在筆者看來還在于,對于已作為一個重要公共事件的“故宮一級文物因操作失誤受損”來說,目前最急需迫切“修復”的,并不是具體的受損文物,而是公眾因此而受損受傷的信心。這就像日前有評論感嘆的:“說實話,將那么多的國寶交給這樣一個機構管理,公眾實在是有些不放心。”顯然,相對于技術層面的文物修復,這樣一種基于“不放心”社會心理的公信力修復,才是直抵要害、也更具本質價值的修復工作。
要實現這種公信力修復,筆者以為,以下兩點或許至關重要。其一,盡快啟動落實針對文物受損事件的全面的問責。不僅要追究造成文物受損當事人的直接責任,也要嚴格追究相關領導者的間接責任,不僅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紀律、行政責任,而且要依據《刑法》究其刑事責任,如“過失損毀文物罪”、“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罪”的刑責。
其二,盡快改進和完善相關管理體制機制。一級珍貴文物受損事件之所以會發(fā)生、公眾之所以因此會感到“不放心”,除了問責追責不到位之外,故宮內部一系列管理體制機制的欠缺也難辭其咎。如媒體日前報道披露的管理“漏洞”:被安排對文物進行檢測的科技人員是“文保外行”,而且“在測量時,科研人員只有一個人在現場”;國際通行的“預檢測”文物檢測方式故宮卻沒有;故宮大量館藏文物迄今仍缺乏可供公眾直觀監(jiān)督的電子版目錄等。
必須意識到,只有在完備可監(jiān)督的制度基礎上,充分的公共信任才是可能的,相應地,國家文物的長久妥善安全保管才是可以放心托付的,否則,沒有公信力的充分及時修復,單靠對具體文物的倉促修補,那么結果只能是,修不勝修、復不勝復。
自設調查時限與封口令有區(qū)別嗎
日前有消息稱,故宮已就此事件在內部下達封口令,禁止員工接受媒體采訪。故宮博物院副院長陳麗華回應稱,故宮并未下達“封口令”。
幸好還有微博,否則故宮瓷器破損事故,能否為公眾所知曉,真是不得而知。具體到瓷器破損事故,當然,故宮有自己的說辭,無外乎要徹底調查清楚,形成詳細的調查報告后方上報。按照故宮博物院文物管理處處長婁瑋的說法是,自行設定了一個月的調查時限,而故宮博物院副院長陳麗華的否認則更為直接,并未下達“封口令”。
不注意辨別還說不定就被忽悠了。第一,調查時限為一月的設定很有預見,瓷器7月4日損壞,7月31日承認證實,耗時自是在一月之內,潛臺詞即:就算沒有網友爆出,一月時限一到,也會予以公布;第二,瓷器是如何損壞的,故宮最有發(fā)言權,調查時限內自查自糾,正是為了給上級部門作出處理提供可靠依據?偨Y起來就是,這并非所謂的瞞報,而是自設時限的負責調查,也就是說并未下達“封口令”。
“自設調查時限”掩飾“瞞報”,并否認曾下達“封口令”,從實質上說,這三個詞語并沒太多區(qū)別,因為一樣都是外界無法獲悉內情,差異之處在于,后兩者是處心積慮地阻攔遏制,前者卻擺出了一副獨立而負責的姿態(tài),而且調查時限多長,也是自己說了算,故“自設調查時限”與“瞞報”或“封口令”并非本質不同,更多的時候只是說辭的不同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