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著名的奢侈品品牌,“Cartier卡地亞”的商品風靡全世界。然而,此次“卡地亞”被侵權的產品并非珠寶首飾,而是一種國產的瓷磚。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卡地亞”馳名商標維權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佛山銘坤陶瓷有限公司、金絲玉瑪裝飾材料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個體陶瓷經營戶章云樹停止侵犯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卡地亞公司)“Cartier”、“卡地亞”注冊商標專用權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卡地亞公司經濟損失共計50萬元。
2007年6月,卡地亞公司受讓取得 “Cartier”、“卡地亞”商標。2009年,卡地亞公司發(fā)現三名被告在經營中將“卡地亞”作為其生產或銷售的陶瓷類商品標識使用,并在網站及宣傳手冊中宣稱,“卡地亞,世界珠寶界中最優(yōu)秀的代表,被譽為皇帝的珠寶商,珠寶商的皇帝。金絲玉瑪卡地亞系列產品以頂級珠寶的品味、高貴、堅貞、永恒作為設計靈魂,全力打造K金磚的KING。”卡地亞公司認為,這種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非法利用了“卡地亞”商標的知名度和商譽感召力,侵犯了卡地亞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要求三被告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停止在經營中使用“卡地亞”和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三被告認為涉案商標在我國不屬于馳名商標,不應對其進行跨類保護;且被告將“卡地亞”作為瓷磚產品中的一個系列的名稱,不可能發(fā)生混淆,也不是商標的使用,涉訴后已將相關宣傳資料卡地亞系列產品更名,故請求駁回卡地亞公司訴訟請求。
上海一中院在審理后認為,“Cartier”、“卡地亞”商標在中國境內屬于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從被告在相關網站及宣傳手冊中登載的“卡地亞,世界珠寶界中最優(yōu)秀的代表,被譽為‘皇帝的珠寶商、珠寶商的皇帝’”等宣傳語,亦可知被告對原告的Cartier(卡地亞)品牌的知名度是認可的。所以雖然屬于不相類似的商品,但由于在侵權行為發(fā)生時“卡地亞”商標已屬馳名商標,故可以獲得跨類保護。
法院認為,被告使用的被訴侵權標識的漢字部分與原告“卡地亞”商標完全相同,字母部分“KADIYA”與原告“Cartier”商標的發(fā)音非常相似,構成對原告該項商標的摹仿;同時,被告在宣傳時又刻意將原告的品牌產品與其自己的金絲玉瑪卡地亞系列產品相提并論,這種行為足以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被訴侵權標識與原告的兩項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系。且被告主觀上明顯具有搭乘他人品牌知名度的故意。綜上,法院認定被告的行為已經侵犯了原告的兩項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遂作出前述判決。